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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路**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通过**网同陈某某商量,以6800元的价格卖给陈一个“**精英”游戏账号(微信号)。4月14日,陈某某在其住宅内通过黄某某的支付宝向江某某支付了6800元钱,用于购买江某某的游戏账号。4月15日,在江某某微信催促下,陈某某在**网上确认收货,完成交易。后因黄某某、陈某某要求江某某退货,遭到拒绝。4月19日,江某某被微信客服怀疑存在违规操作。江某某为了偷回游戏账号,在未告知黄某某、陈某某的情况下,私自通过原先绑定的手机号向微信平台申诉,谎称忘记密码,将卖给陈某某的游戏账号窃回。事后,江某某将黄某某、陈某某拉黑,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向被害人黄某某核实,江某某家属已经向其退赔6800元。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已经向被害人全额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退回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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