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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盗窃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87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被害人叶某某位于武义县**街道**路**号的家中留宿。2020年11月3日上午,被起诉人江某某趁叶某某睡觉之际将叶某某放在枕边钱包中的4800元现金盗走。同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其主动退还4800元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叶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的情节,并且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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