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滨海新城**苑**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滨海新城罗**小区部分业主因小区楼栋内电梯广告机所使用的电费分摊等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等部分小区业主先后三次对小区多栋楼层内的广告机电源线、线槽予以破坏,具体如下。
1.2018年10 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将小区内5、13、35号楼内的一楼前厅电梯广告机电源线、线槽进行毁坏,造成广告机无法正常供电使用。
2.2018年11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又与邱某某等人通过手扯、用钳子剪等方式将小区内5、8、12、19、22、23、32、33、35号楼内的一楼前厅电梯广告机电源线、线槽进行毁坏,造成广告机无法正常供电使用。
3.2018年11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再次与邱某某等人将小区内6、1O、12、15、18、22、28号楼内的一楼前厅电梯广告机电源线电源线、线槽进行毁坏,造成广告机无法正常供电使用。
案发后经鉴定,被毁坏的电源线、线槽等物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10元。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496元,2020年4月16日,被害人福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经罗源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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