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听说被害人罗某某辱骂自己,遂到赤水市长期镇兴旺村找到被害人罗某某理论,二人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损失人民币12,00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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