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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6时许,琚某某(已起诉)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衢州市柯某某石梁镇育才路12号门口因琐事发生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系琚某某妻子)相互扭打,致邱某某鼻骨和左锁骨骨折,经鉴定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所致,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相互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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