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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志峰,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某某街出租房与赖某某因退房押金事宜发生纠纷,争执间江某某踢门夹伤赖某某左手。经鉴定,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4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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