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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居委**号**。因拒不执行判决嫌疑,于2020年7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揭东县**公司原为挂靠揭东经贸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9年5月4日脱钩改制变更工商登记为揭东县**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不起诉江某甲。被害单位揭阳市区某甲物资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林某甲。2000年12月8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揭中法经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揭东县**公司偿还某甲公司31.25万元、利息以及诉讼费。2001年7月23日,某甲公司向揭东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揭东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 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一直拒不执行。2016年9月21日,某甲公司向榕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以(2016)粤5202执恢1号立案执行并依程序发出通知。2017年2月16日,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某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7年12月12日,进行清算,其报告载明:至2017年10月23日(清算基准日)止,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536146元,负债总额为0元,除去清算费用2880元,公司剩余资产1533266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某某公司股东为江某甲和林某乙,其中江某甲约占出资比例55.5%,林某乙约占出资比例44.5%。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江某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情节严重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将本案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作出立案决定书。2020年7月14日,江某甲的家属与林某甲达成谅解协议,由江某甲的家属代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现已归还某甲公司所有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控告书、诉讼文书材料、的相关材料、谅解书和银行汇款凭证、户籍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江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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