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7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再次移送。
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1月始,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伙同黄某甲、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曾某甲、刘某某、曾某乙、孙某某、丁某某、钱某某、黄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为非法牟利,在本市白某某江高镇、人和镇一带开设经营赌场,招揽赌客用扑克牌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为维护赌场的稳定性、安全性、树立非法权威,该赌场以高工资先后招募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梁某甲、何某某、汪某某、李某甲、梁某乙、龚某某、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加入,在赌场内从事抽水、接送、护场、望风、放数等工作。2018年4月6日4时许,部分同案人在本市白某某人和镇黄榜岭村蘑菇种植厂一窝棚内聚众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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