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务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5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夫妻矛盾醉酒后到黄岛区武夷山路寻找卖淫女未果。后该为发泄情绪窜至附近的明珠花园小区内,将停在*号楼*单元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鲁******福特翼虎轿车后挡风玻璃砸坏(损失价值鉴定为人民币609元),将车内的一个镀金佛牌(损失价值鉴定为人民币415元)、一枚银戒指、一些外币拿出来随意丢弃。后该又窜至东方花园小区内,将停在一进门右侧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鲁******白色马自达3轿车后挡风玻璃砸坏(损失价值鉴定为人民币395元),将车内的一本驾驶证和一本车辆行驶证拿出来随意丢弃。后该又窜至**别墅区**楼前,将停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鲁******福特轿车后挡风玻璃(损失价值鉴定为人民币292元)和后备箱置物板砸坏(损失价值鉴定为人民币143元),将车内的一张面值1000元人民币的利群金卡、2张面值500元人民币的利群金卡等物品拿出来随意丢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江某某丢弃利群金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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