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号**期**幢**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在汇川区上海路荷花巷路口不配合出警民警,借酒耍横,采取用手抓脸、掐脖子等方式将执法民警左脸、右手等部位抓伤,妨碍民警正常执法。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得到执法民警的谅解。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执法民警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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