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8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园**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S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某某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9.09mg/100ml。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某某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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