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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8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S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某某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9.09mg/100ml。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某某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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