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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3********,汉族,职高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09年8月被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北大队暂扣驾驶证三个月、罚款500元,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1年8月被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北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500元。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决定,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9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振江、张晨:常州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29日本院撤回起诉,同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撤回起诉。

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9日20时7分许,江某某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苏DB9J69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州市新北区科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三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1毫克/100毫升。经本院审查并在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材料后,本院仍然认为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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