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7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审计师,四川省渠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清明、柏洁,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3日23时40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南滨大厦停车场内,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将车牌为渝B*****小型客车从停车位行驶到停车场通道,导致车库内无法正常通行,后出租车司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江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结果为190mg/100ml,后经鉴定(《渝公鉴(乙醇)[2019]34094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7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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