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粤RA****号牌小轿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157号之五(新华路出横潭村路东15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