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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段**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4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莱西市**镇**村路口南侧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在送检的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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