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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保险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粱山县*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11月2日,刘某某(已判决)伪造张某所有的鲁A8****号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指使代某某(已判决)到中华保险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刘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伙同代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188285.66元保险金,2008年3月12日,刘某某、代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假冒张某的侄子张某某领取保险金,当日民警将前来领取保险金的江某某、代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由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脑部重病,不能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无法查清其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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