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85********,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南丰县人,现住南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和2020年3月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南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介绍并接送卖淫女邓某某前往**镇**路**酒店进行卖淫活动。
2、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曾于2018年1月12日因介绍万某某进行卖淫被南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介绍一人卖淫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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