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县**乡正**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江某乙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19年11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江某乙和江某甲(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钢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甲、邓某乙(均另案处理)约定由被不起诉人江某乙、江某甲处置**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2019年9月15日和16日,被不起诉人江某乙、江某甲先后两次驾驶粤AA*****大型汽车去到**公司内,运走合共约78吨废水后将上述废水运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盐公路西侧路边一仓库内,通过暗管排放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涌水域内。2019年9月18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的洗槽废水池和粤AA*****大型汽车大槽罐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经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取样点检测结果含有铬、锌、铜等多种重金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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