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检诉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蚌埠市**学校教师,现系南京市**学校教师,户籍在蚌埠市淮上区**小区**栋**单元**室,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处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汝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汝某某为补充档案材料,在淘宝上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印章,汝某某提供印章图片,张某某私自刻制了“蚌埠市**学校”“蚌埠市**研究所”“蚌埠**事业局”印章3枚。2019年10月21日,汝某某携带上述3枚印章,进入蚌埠南站,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伪造的“蚌埠市**研究所”印章、“蚌埠市**学校”印章、“蚌埠**事业局”印章各1枚;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淘宝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汝某某提供文件截图,由张某某伪造3枚事业单位印章。
2.书证《提取笔录》、淘宝商家信息截图、订单详情、聊天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汝某某与张某某关于伪造印章的聊天记录。
3.书证《证明》,证实蚌埠市**研究所、蚌埠市**学校、蚌埠**事业局均系事业单位。
4.书证《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汝某某系在蚌埠南站北查获归案。
5.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涉案的蚌埠市**研究所、蚌埠市**学校、蚌埠**事业局印章均系伪造。
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汝某某携带3枚伪造的印章在蚌埠南站被查获。
7.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汝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同案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张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刻章店,由被不起诉人汝某某提供刻章资料,帮助刻制了三枚公章。
9.被不起诉人汝某某的供述,证实汝某某在淘宝上找张某某帮其伪造了三枚公章。印章尚未使用,即在蚌埠南站被查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汝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三枚假印章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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