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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汗某某强迫交易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嘎查**,住呼和浩特市**巷**奶茶馆。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6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汗某某与鄂温克旗牧民斯某某以互相担保、抵押《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每户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3%/月,扣除前三个月“砍头息”后斯某某实际借款45,900.00元。

2015年10月9日,斯某某到呼伦贝尔市新区金鼎8号门市房偿还三个月利息4,500.00元。2016年1月9日,张某某以未能按时归还本金为由将借款期限延长6个月,把借款利率提高至5%/月。斯某某分别与2016年1月27日、4月9日两次偿还张某某三个月利息共计15,000.00元,张某某以逾期违约为由收取罚息共计2,700.00元。之后斯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张某某多次给斯某某打电话催款,并言语威胁、恐吓。同时,张某某以联保户有连带责任为由扣押汗达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威胁汗某某让其替斯某某偿还债务。汗某某在张某某不断恐吓、滋扰下帮助张某某多次将斯某某带至呼伦贝尔市新区金鼎8号门市房,张某某手持刀具,言语辱骂、威胁斯某某,逼迫其“出售”草场抵债,并让其在指定纸张上签字捺手印。

2017年11月,张某某无法联系斯某某后,再次威胁汗某某让其“出售”斯某某的草场。2017年11月18日,汗某某找到鄂温克旗锡尼河镇个体户瞿某某,把斯某某1225亩打草场以6万元价格承包给瞿某某,承包年限12年。汗某某拿到租金后将六万元现金送到张某某处偿还斯某某的借款。经呼伦贝尔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草场承包价格为177,100.00元。

被不起诉人汗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迫参加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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