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单位永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67*********,成立日期2008年8月1日,地址永昌县**镇**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花园**栋**室。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栋**号,现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有限公司,系永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2月10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正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永昌**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08年8月1日注册成立被不起诉单位永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树木种植培育、销售,高新农林产品的引进、种植、销售等,王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8年期间,永昌**有限责任公司在永昌县**镇**区雇佣陈某某、梁某某等农民工从事苗木栽种、除草、浇水、剪枝、做饭、烧锅炉等工作。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用工期间,共拖欠陈某某、梁某某等24名农民工工资112792元。被拖欠工资人员多次向永昌**有限责任公司及王某某索要工资未果后向永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2月25日,永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永昌**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及王某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9年5月17日,因永昌**有限责任公司及王某某未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永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2019年5月20日,永昌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截止永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前,永昌**有限责任公司及王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20年4月2日,永昌**有限公司及王某某支付了拖欠的24名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永昌**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永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永昌**有限责任公司及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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