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341995********,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东某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2018年2月24日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5月8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B****3的白色名爵牌小轿车,沿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苗四路行驶至东金路,沿东金路行驶至苗街铁路地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07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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