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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豫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外号“阿斌”,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武清区**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6日退回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1月1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18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毛某乙先后成立深圳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纠集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和毛某丙、毛某丁、刘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参与该涉案组织的管理、宣传、培训、协调,雇佣黄某甲、黄某乙搭建“**会员管理平台”并定制返利结算软件,发展郝某某、黄某丙、周某某、田某某、裴某某等人为高级团队领导,借销售“**抑菌液”之名进行网络传销,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加入该平台,通过购买“**抑菌液”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新人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成为上下级关系,逐步形成了金字塔形状的层级架构关系。截止2020年5月12日,该传销组织共收取会员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432.17万元。被不起诉人毛某甲,于2017年11月加入该组织,在传销活动中负责看守涉案组织场所、接待并安排会员及员工食宿、且系该组织南方市场负责人周某某市场团队的服务专员,负责对接服务南方市场团队工作。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及同案关系人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刘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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