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7月期间,毛某甲、彭某某(已起诉)、陈某甲(已起诉)、江某某、杨某某等人在**镇**村、**村、**村等地开设赌场,采用押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起注100元,每场赌博邀约三十多人参赌,赌场以抽头子的方式营利,每场赌博获利逾万元。彭某某为赌场主要组织者,提供赌博场所,邀约赌场老爷及其他普通参赌人员,组织人员为赌博放哨,被称为赌场“校长”;江某某为赌场老爷公司成员,老爷公司负责在赌场摇宝,为主要参赌方,被称为赌场“老爷”或“皇帝”;陈某甲、杨某某均受赌场负责人彭某某安排在赌场上做腰场,负责在赌桌上为赌场抽头获利;毛某甲为赌博寻找一次赌博场所并多次参与赌博下注。其赌场先后在**镇**村**组陈某乙家中赌博四天,每天两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赌博八场;**镇**村**组刘某某家赌博一场;**镇**村**组毛某乙家赌博二场。共计开设赌场11场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刑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据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监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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