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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现住大冶市********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1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大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毛某甲伙同涂某某、翁某某、冯某某、饶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大冶市**镇**村村民毛某乙经营的老人娱乐室、**镇**村桑树下**湾村民吴某某的家中、**镇**村**湾村的涂某某家中三楼开设“龙虎斗” 赌场五天,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在赌场里起放哨等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大冶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毛某甲不起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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