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七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73********,汉族,初中,江苏**有限公司保安,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先后四次使用可视锚鱼器在长江南通开发区段**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共捕得渔获物至少12.5公斤。经鉴定,毛某某所用的可视锚鱼器是《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规定明确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也是《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所禁止使用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经本院审查并自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捕捞地点是否符合“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要求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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