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与赵某甲1999年2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与赵某乙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构成重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有自首情节。
其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已协议离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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