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绰号某某哥,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2012年5月12日,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和平南派出所抓获后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毛某某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金宇派出所抓获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年初(具体日期不详),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公寓家中以8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杨某某。2020年6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公寓家中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认定被不起诉毛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购毒人员杨某某陈述外,无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毛某某否认其有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现有证据认定毛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毛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陈香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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