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结识“**”餐饮店店长被害人何某某,双方约定由何某某每月支付人民币14500元(以下币种同)用以提高该餐饮店在“饿了么”APP 平台上的排名。同年7月、8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收到被害人何某某支付的钱款后,均通过他人提高了上述餐饮店的排名并获得何某某认可。同年9月4日,被害人何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毛某某14500元,同时告知毛某某当月暂不提升排名需要时另行通知。同年9月20日以后,被害人何某某再次寻找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时发现其已失联,遂于10月29日报案。2018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家属代为退还145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收取被害人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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