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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XX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至2020年06月14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患病后,因自己未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使用她人身份信息和资料在襄城县XX医院住院治疗,骗取合作医疗报销资金5525.70元。案发后毛某某将骗取合作医疗报销资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行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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