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XX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至2020年06月14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患病后,因自己未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使用她人身份信息和资料在襄城县XX医院住院治疗,骗取合作医疗报销资金5525.70元。案发后毛某某将骗取合作医疗报销资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行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