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6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社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带工人在宁波市鄞州区**小区施工时,廖某某在搬运重型水管时左脚大脚趾被压伤,后由毛某某等人带至北仑区凯尔医院治疗。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为了省钱,让廖某某使用毛某某的医保卡,廖某某即冒用毛某某的姓名在相关医疗告知书上签字,办理入院手续治疗并结账,二人合伙致使医保基金被骗7247.1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退还宁波市北仑区医疗保障局被骗医保基金7247.15元。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新碶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已退还北仑区医疗保障局被骗医保基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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