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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双鸭山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东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家园**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街**号**栋**单元**室)。1994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经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起诉,2020年3月19日拆案审查。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毛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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