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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9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住浙江省天台县**镇**公司,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8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利用担任天台**页岩多孔砖有限责任公司带班工头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编造陈某某、杨某某、张向某在公司上班,并将三个名字造入工资表中,然后由自己向财务领取编造人员的工资,毛某某总共以这种方式侵占公司财物人民币9978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台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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