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绰号毛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在六枝特区岩脚镇雨海村尖山伍某某门前将伍某某家放置在屋檐下的一台蓝色九马力微耕机用摩托车拖拽盗走,拖拽中,使微耕机一个轮子损坏。经鉴定:毛某甲盗窃的九马力微耕机价值2600元。现耕地机已追回发还受害人,毛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移送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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