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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盗窃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41986********,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住新乡市牧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路过新乡市牧野区**大道**路口**浴池门口时,将醉酒睡在便道上的被害人张某某身边的蓝色VIVOX27手机偷走。经新乡市牧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1225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7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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