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公诉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55********,瑶族,小学文化,务农,务农,群众,不是代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江华瑶族自治县**路**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4月,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201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月23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9月23日,本院第二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23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进的祁东县黄某某青桃种植项目拟落户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村(以下简称**村)。同年6月2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支两委、村组长在镇里就**村集体土地流转承包给黄某某种植青桃的相关事项听取了上述人员的意见。6月30日,**村支两委组织该村民在村活动中心召开关于土地流转会议,在会上明确要求村干部不能参选理事会。在镇干部和村干部的见证下,选举产生土地流转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成员共27名,大会同意由理事会负责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具体事宜。事后将理事会的具体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张贴在**村活动中心公示。会后村组长到各户征求土地流转承包意向并在意向表签意见。在大部分村民同意将土地流转给黄某某的情况下,2018年9月5日,理事会、**村委的代表毛某丁与黄某某签订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村1-5将萝卜山坪、坪山背、石景山等地共计1300亩的土地承包给黄某某,承包期限三十年,租金370元/亩。
2018年12月17日,黄某某经营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业公司)交付租赁400亩林地的租金148000元给村委会,村委会将租金分到各组,再由各组长按每人800元的标准分到各户。在2组、3组的组长唐某某、毛某甲煽动下,2组、3组村民对村里土地流转理事会与黄某某之前签订的合同反悔,不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唐某某、毛某甲拒领租金,要求将土地重新分到各组各户,以组户为单位与黄某某签订合同,否则就不准黄某某经营的**果业公司种植树苗。2019年2月19日、2月20日、2月25日、2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毛某甲多次煽动、组织二、三组村民共计20-30人到正在生产经营的**果业公司基地阻止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种植树苗并扯青桃树苗将树苗折断,造成**果业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造成**果业有限公司损失达5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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