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1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号,暂住龙岗区**街道**路**小区**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先后于2020年5月1日、6月25日在其暂住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小区**号**出租房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年7月16日晚,其使用他人身份在龙岗区**城附近的**酒店登记开房,并在该酒店**房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另查明,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举报他人贩卖毒品,并配合公安机关成功抓捕。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其举报他人贩毒并配合公安机关成功抓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八应认定为立功。综合上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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