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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诺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镇,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家园**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农用四轮车行驶至通北林业局东环路喷泉路段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交警大队查获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办案民警及时对其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19年10月29日,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毛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3.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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