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Q*****灰色“大众”牌小轿车从大邑县大邑县晋原镇晋王佳苑朋友家出发,沿川西旅游环线省道S106线往都江堰市方向行驶。当日1时06分许,毛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省道S106线新鹅宫馆农家乐外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毛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6.2mg/100ml。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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