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住白银市平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轿车行驶至平川区**专线**餐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毛某某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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