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柏家镇××代表,住浏阳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1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车,行驶至**镇**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虽作有罪供述,但其他书证、言词证据均因程序问题无法采信,致使本案定罪证据仅有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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