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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年10月29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9时许,毛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观音村一道河清泉山庄吃饭、饮酒,吃完饭后,毛某某等人又到湄江街道滨江时代城吃夜宵、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毛某某驾驶贵CP****号小型轿车载王某乙、王某甲、曾某某等人从滨江时代城出发,准备到福源大厦久龙酒店开房睡觉。毛某某驾车沿茶海路行驶至福源大厦停车场入口处时,因停车问题与福源大厦业主王某丙发生争吵,双方人员打起架来,民警到场将双方带到公安机关调查,调查中发现毛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到湄潭县家礼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毛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5.26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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