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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槐荫区***村***号,户籍地河南省台前县**楼乡**村**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金翌牌绿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西路宋庄立交桥下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宋庄立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3.6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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