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车行至泾川县茘堡镇街道西关村路口处,被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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