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89********,苗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号。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1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驾驶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瑞线由**村往台江方向行驶。当晚20时46分,行驶至上瑞线**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民警依法将毛某某带至台江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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