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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岳池县原**退休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川XB****小型轿车从岳池县滨河东路沿建设路往上南街方向行驶,当日18时许,该车行驶至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大观楼”门前路段时,因观察不力,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毛某某拨打122及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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