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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0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现家住南昌市**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赣A955W8小车途经南昌市西湖区永富路、云飞路,在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农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查获。之后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96mg/100ml。民警随即带被不起诉人毛某到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毛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1.0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毛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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