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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公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外号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主任,住济南市天桥区**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周某某,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2日、2019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2日、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济南市天桥区**居委会与济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旧村改造工程,因村民安置房由于供电问题暂未解决不具备入住条件,搬迁居民无法回迁,2018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在**居委会会议室,承诺**村民,如果房子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会去堵**的门。2018年6月21日,张某某在“**村民权益群”中发布公告“明天早上9点到居委会”,组织村民于2018年6月22日上午9时到**居委会聚集。

2018年6月22日上午,村民聚集到**居委会后,因不满意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对于分房问题的解释,到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二期工地东、西门外堵门,将工地南侧小门用锁锁住,并在东、西门外搭帐篷、拉横幅、安置喇叭循环播放“黑心三箭、还我家园、还我土地”。2018年6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在明知**村民聚集围堵三箭工地大门的情况下,安排**居委会工作人员冯某某给堵门的村民买包子。

堵门期间发生辱骂、打架斗殴行为,堵门村民经派出所、办事处、居委会多次劝离仍不离开,情节严重,直至6月23日中午12时许,聚集人员才被民警强制劝离,致使施工工地内的三辆混凝土罐车无法驶离工地,两辆装有混凝土的混凝土罐车无法进入场地,工作人员及工地内部车辆无法进出,造成**公司损失共计76825元。堵门一事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内被多次转发,济南民生警务平台多次接到诉求电话。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毕某某6月19日所说的有关“堵门”的话,毕某某供述与张某某证言不一致,无其它证据印证,多份证言证实毕某某主动、多次实施劝离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毕某某唆使、组织群众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关于毕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冯某某给堵门群众买包子,冯某某证言证实其初衷是想劝散群众,无其它证据证明毕某某为堵门群众买包子是出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而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因此,目前证据无法认定毕某某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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