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会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会泽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中午在家喝酒,15时左右,毕某某醉酒后将自己休息的房间门反锁,然后借助燃油类物质将窗子上的杂物、书本等点燃,其家人发现后将火扑灭。经过堪查,现场的窗子玻璃、书本、房间电线等物被烧毁,毕某某点燃房间周边为花椒林和山林,毕某某涉嫌放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会泽县公安局认定的毕某某涉嫌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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