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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失火案)_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脂检刑不诉〔2023〕6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81957********,*族,群众,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3年3月14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霍晓宇,男,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3年6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3月3日,毕某某在米脂县**镇**村坝地砍玉米秸秆时,因担心坝地内的杂草影响庄稼生长,毕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当天山沟里风较大,山洼上的杂草也被点燃,毕某某见状一人进行灭火未果,随后山火蔓延燃烧到郭兴庄镇王山村和杨山村的羊嘴梁退耕还林地。王山村村民发现火灾后,赶到现场将火扑灭。2023年6月19日,经米脂县林业局鉴定失火面积为99.18亩,其中有林地42.3亩,疏林地36.08亩,其他草地7.5亩,天然牧草地13.3亩。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毕某某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未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向米脂县林业局提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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